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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钦州市建筑业联合(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是土木工程建筑、勘察设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广西建筑业联合会、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钦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三沿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提供决策依据;
(二)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三)帮助会员单位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逐步实现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行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四)为推动县区之间、部门之间、会员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提供服务;
(五)协助政府协调和调节会员单位内外经济纠纷,加强团结协作;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为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服务;
(七)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参加编辑、整理有关资料、文献等;
(八)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九)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及技能的鉴定和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十)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的素质。
(十一)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十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土木工程建筑、勘察设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保护。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提供情况和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举办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联合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联合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联合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交流经验和表彰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和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钦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商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钦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钦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钦州市各县区建筑业联合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接受钦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钦州市民政局和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钦州市建筑业联合第八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钦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