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钦州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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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建保发〔2019〕5号
关于调整钦州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方案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市建管〔2019〕63号)文件中的第二条“施工单位购买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按投标文件或者工程预算核定的保险费额度足额购买,不得将应购买的保险费用扣留。”要求,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抗风险能力及建筑施工人员人身保障,确保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新的钦州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方案,建筑施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承保方案一或方案二。
一、承保方案:
方案一 | 方案二 |
1、意外伤害身故保额100万元; 2、意外伤害残疾保额100万元(按等级赔付); 3、突发急病身故保额20万元; 4、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5万元(每次免赔300元后按80%赔付,最高赔付以保额为限); 5、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00元/天(最高180天)。 | 1、意外伤害身故保额120万元; 2、意外伤害残疾保额120万元(按等级赔付); 3、突发急病身故保额20万元。 |
二、保险费率表:
工程造价 | 5百万元以下 | 5百万(含)—5千万元 | 5千万(含)—1亿元 | 1亿(含)—2亿元 | 2亿(含)—5亿元 | 5亿(含)—10亿元 | 10亿元(含)以上 |
保险费率 | 9500元/件 | 1.8‰ | 1.7‰ | 1.6‰ | 1.5‰ | 1.4‰ | 1.2‰ |
本方案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钦州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日